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PEV-114-竹北小-156-20250317-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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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5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定送達址) 被 告 林紅燕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竹北小字第156號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3 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0法庭宣 判,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蔡依庭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50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