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PEV-114-竹北小-35-20250124-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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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許俞屏 被 告 游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下同)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參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112年4月30日11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於新竹縣○○鄉○○路00號前,因未注意車前狀況煞車不及,不慎碰撞前方停等紅燈由訴外人黃雅慧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該自小客車再往前碰撞其前方同樣停等紅燈由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足認被告對於本件車禍應負擔全部之過失責任。 三、系爭車輛係111年6月出廠,於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11月, 本件零件部分之損害以平均法計算折舊後之價額為24,420元,有折舊自動試算表可憑(卷第65頁),再加上無須折舊之鈑金3,000元、烤漆11,254元,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總計為38,674元(計算式:3,000元+11,254元+24,420元=38,674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