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PEV-114-竹北小-38-20250117-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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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徐郁傑 被 告 潘逸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