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PEV-114-竹北小-46-20250225-2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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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46號 原 告 薛依婷 訴訟代理人 傅象宏 被 告 張郁琦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孟浩 劉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傅「家」宏記載,應更正為傅「象」 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