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PEV-114-竹北小-47-20250116-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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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4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訴訟代理人 林啟仁被 告 劉少宇即劉正彬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小字第47號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3法庭 宣判,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江珏漪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712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