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PEV-114-竹北小-64-20250331-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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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64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藍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二年 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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