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PEV-114-竹北小-67-20250319-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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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陳玟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玟玲之遺產範圍內,向原告給付新臺幣 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 一0四年八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玟玲之遺產範圍內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 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