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PEV-114-竹北小-75-20250213-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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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5號 原 告 陳竫瑜 被 告 吳宗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遭詐騙而匯款2萬元至被告之中華郵政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806號起訴書、原告元大銀行交易明細為證(卷第15-23頁),據此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並須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惟如係原告提起上 訴,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納上訴 之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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