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PEV-114-竹北小-81-20250325-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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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81號 原 告 彭一展 被 告 蔡宛姍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緝 字第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8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