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PEV-114-竹北小-83-20250328-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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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83號 原 告 鄒項亮 被 告 羅世廷 被 告 羅宇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上午9時2 0分在本庭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114年4月11日宣判,惟因本件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959元,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所適用之程序為小額訴訟程序,自有未洽,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裁定改依簡易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