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PEV-114-竹北小-99-20250227-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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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李亞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玖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