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PEV-114-竹北救-2-20250325-1

字號

竹北救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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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美桂 相 對 人 田偲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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