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PEV-114-竹北簡聲-1-20250123-1

字號

竹北簡聲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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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夏水良 相 對 人 阮玉芳 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2038號強制執行案件聲請停止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聲請人主張已就原審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14年度竹北再簡 字第1號),而有停止執行之必要等語。 三、然本院審查結果,認為該再審之訴業經裁定駁回,並無停止 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4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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