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PEV-114-竹北簡聲-5-20250312-1
字號
竹北簡聲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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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許淑娟 相 對 人 楊竣結 住○○市○○區○○○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100,800元暨遲延利息(本院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66號)之同時,於起訴狀內聲請停止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度司執字第56664號強制執行程序云云,惟本院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66號事件中,聲請人之訴之聲明既係請求請求相對人給付100,800元暨遲延利息,顯非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異議之訴等訴訟類型,聲請人求為停止,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