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PEV-114-竹北簡調-166-20250312-1
字號
竹北簡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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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許淑娟 相 對 人 楊竣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被告住所地 係在臺南市,依上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