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PEV-114-竹北簡-150-20250317-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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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150號 原 告 廖恬瑜被 告 許時桂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簡字第15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3 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0法庭宣判,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蔡依庭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及兩造歷次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1610   3 號起訴書及卷證可佐,被告不爭執,斟酌本案全卷卷證資   料及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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