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PEV-114-竹北簡-25-20250110-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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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5號 原 告 温彩虹 被 告 張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