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PEV-114-竹北簡-56-20250123-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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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 原 告 劉興登 號 被 告 林章生 ○○○○○安南辦公處)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1 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3法庭宣判,茲 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盧師慧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歷次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40號刑事簡易判   決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查明,被告   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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