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PEV-114-竹北簡-74-20250217-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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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4號 原 告 范振祖 被 告 劉胤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