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PEV-114-竹北簡-82-20250224-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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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82號 原 告 陳鳳釵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被 告 范雯棋 范雯棋的配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 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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