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PEV-114-竹東小-28-20250331-2
字號
竹東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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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照彩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吳炫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 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 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