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PEV-114-竹東簡調-37-20250307-1
字號
竹東簡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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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劉姵炘 聲請人 兼 代 理 人 范郁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彤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修繕費用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彤雲山莊社區管理 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彤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修繕費 用等事件,聲請人雖以「彤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為相對人,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彤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當事人能力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是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調解)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