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PEV-114-竹東簡調-5-20250214-1

字號

竹東簡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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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余正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勝隆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正確之調解聲明、調 解標的、請求之價額或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於訴狀內記載本件正確之調解聲明、調 解標的、請求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從進行調解程序。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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