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PEV-114-竹東簡調-5-20250306-2
字號
竹東簡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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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余正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勝隆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情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及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有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於訴狀內記載本件正確之調解聲明 、調解標的,亦未於書狀記載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不符前揭規定,致本院無從進行調解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正確之調解聲明、調解標的、請求之價額或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