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PEV-114-竹東簡調-7-20250115-1

字號

竹東簡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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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劉守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劉武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 、二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具體之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主文之內容)。 二、提出補正上開事項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含所附證物)。 三、提出本件請求移轉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間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僅稱:為請求187地號全部過戶給原告等語,未具體載明欲請求被告過戶之土地,聲明並不明確,亦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也致被告無從知悉原告請求之內容,亦無從答辯,依上說明,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被告移轉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若對上開補正事項有不明瞭之處,可至任一法院之訴訟輔導 科詢問(免費)。 四、綜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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