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SEV-111-旗簡-236-20250224-2
字號
旗簡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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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簡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孟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明義、黃美玉、黃美娟、黃書庭 等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旗簡字第 2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 ,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 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7,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 ,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