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SEV-113-旗原簡-6-20250306-2
字號
旗原簡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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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原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珐济·伊斯坦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力花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113年度旗原簡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5 0,95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850㎡公告現值95元/㎡權利範圍 1/6=250,95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 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