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SEV-113-旗小-160-20241129-1

字號

旗小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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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16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劉宜華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佰 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貳拾 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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