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SEV-113-旗小-161-20241025-1

字號

旗小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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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1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莊崇銘 被 告 王三吉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壹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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