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SEV-113-旗小-163-20241217-1

字號

旗小

法院

旗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163號 原 告 湯儀君 被 告 吳賢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23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院就本件判決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㈠事件發生之時間:民國113年1月21日晚間10時28分許。  ㈡事故發生之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林眾門 市前。  ㈢受損車輛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車主為訴外人許立旺 ,業將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  ㈣修理費用即原告得請求之金額:零件折舊後新台幣(下同)3 ,325元(使用逾3年)。  ㈤請求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就原告請求視同自認,應予准許。  ㈥宣告准予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 項第3 款、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