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SEV-113-旗小-169-20241119-1

字號

旗小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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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1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 告 陳微風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零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零 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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