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SEV-113-旗小-194-20250110-1
字號
旗小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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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19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陳明煌 被 告 黃世光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 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