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SEV-113-旗小-210-20241126-1
字號
旗小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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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10號 原 告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蔡漢如 被 告 廖家芸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