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SEV-113-旗小-245-20250218-1
字號
旗小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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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4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柯居明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