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SEV-113-旗簡調-110-20250213-1
字號
旗簡調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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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調字第1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杜富萱即杜維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係在屏東縣○○市○○○路000號4樓,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