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SEV-113-旗簡-10-20250314-2

字號

旗簡

法院

旗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10號 原 告 林純卉 訴訟代理人 許文鳴 被 告 彭達勉 訴訟代理人 曾達光 被 告 彭宜頡 訴訟代理人 彭達勉 被 告 彭曾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