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剩餘工程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SEV-113-旗簡-130-20241115-2
字號
旗簡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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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文博間請求返還剩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113年度旗簡字第13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 6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