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SEV-113-旗簡-182-20250314-2

字號

旗簡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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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名駿、李婕吟間請求代位分割遺 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7日113年度旗簡字第18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 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定之。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 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 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 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75號裁定意 旨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8,95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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