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SEV-113-旗簡-231-20250324-2

字號

旗簡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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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來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華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3年度旗簡字第231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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