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SEV-113-旗補-127-20241014-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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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詹欣娪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承諺、石麗君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