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SEV-113-旗補-129-20241113-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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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林福德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立城 原 告 林蕭桂招 林玉珠 林菊珠 林富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秉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145,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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