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SEV-113-旗補-131-20241022-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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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灌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7,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