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SEV-113-旗補-136-20241008-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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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36號 原 告 王戴梅菊 被 告 吳清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3,7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一項原 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利益核定為新台幣240,500元(260元/每 平方公尺乘以被告占用面積約925平方公尺),訴之聲明第二項 則請求損害賠償350,000元,是訴訟標的價額為590,500元,應繳 第1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僅繳納3,750元,尚欠2,750元未繳,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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