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SEV-113-旗補-144-20241014-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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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卓○宇 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卓○誠 潘○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正忠律師(法扶律師)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計算式:2 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3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113年度旗救字第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 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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