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SEV-113-旗補-145-20241122-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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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張佩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建銘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