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SEV-113-旗補-148-20241122-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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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48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芮蕎即朱玉坤之繼承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4,4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