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回復原狀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SEV-113-旗補-159-20250108-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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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陳玉樹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陳敏生 陳芳龍 陳芳松 相 對 人 張天羽 上列當事人就請求土地回復原狀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繳納足 額聲請費。查原告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將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鋪設之碎石塊、白 色水泥地予以移除回復原狀。又聲請人向本院陳報系爭土地登記 第二類謄本及相對人占用面積約1,500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 現值1,300元/㎡占用面積1,500㎡=1,9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元。是以,扣除前 繳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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