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全服務費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SEV-113-旗補-163-20241223-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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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63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原告因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美伶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12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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