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SEV-113-旗補-164-20241223-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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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正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7元【計算式 :請求給付之數額8,266元+起訴前從106年7月2日至起訴前一日1 13年9月17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981.42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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