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SEV-113-旗補-169-20241223-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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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林玥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科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 9,863元【計算式:5,000,000元+69,863元(即以票載金額5,000 ,000元計算,自113年8月2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20日 止,年息6%計算之利息,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